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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本土語言指導員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臺國(二)字第1010236178B號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20060580B號令修正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以下簡稱教育局(處))置本土語言指導員,加強推動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本土語言之教學、推廣及研究,特訂定本要點。

二、教育局(處)應置本土語言指導員,轄區內學校校數於一百校以下者,置一人;一百零一校以上至二百校者,至多置二人;二百零一校以上至三百校者,至多置三人;三百零一校以上至三百五十校者,至多置四人;三百五十一校以上者,至多置五人。但本土語言指導員輔導成效不彰者,本署得酌減該直轄市、縣(市)本土指導員之補助名額。

前項本土語言指導員置二人以上者,應指定一人為召集人。

三、本土語言指導員之遴選、聘任及培訓,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土語言指導員之遴選,應兼顧地區特性及語言類別之均衡性。

(二)一百零六學年度起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者始具聘任資格;一百零六學年度以前本土語言指導員之遴選,由教育局(處)自所屬學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之現任合格教師擇優聘任之,並頒發聘書:

1、本土語言教學年資三年以上。

2、直轄市、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本土語言組服務三年以上。

3、取得閩南語、客家語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資格,且具備本土語言教學、研究等具體績效人員,經本署審查通過。

4、取得一百零二年以前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資格或一百零三年以後通過原住民族語高級以上考試,具備本土語言教學、研究等具體績效人員,且經本署審查通過。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一百零六學年度以前未有符合前款第一、二、四目條件之原住民族語合格教師者,得遴選具備本土語言教學、研究等具體績效人員,經本署審查通過後聘任之。

(三)本土語言指導員之聘任,以商借方式處理,聘期以每學年一聘為原則,教育局(處)得視各本土語言指導員之表現情形續聘之,每次續聘之聘期為一學年。本土語言指導員每週返校擔任本土語言教學節數,以二節為原則。

(四)本土語言指導員之培訓計畫,由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教師團隊(語文學習領域本土語言組)會同國家教育研究院規劃設計;培訓由國家教育研究院辦理,以二週為原則,每學年定期培訓一次,以寒暑假為優先,並視需要不定期召開研討會或舉辦研習會,所需經費由本署與國家教育研究院共同負擔。

四、本土語言指導員之工作目標及工作項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工作目標:

1、協助教育局(處)落實執行本土語言政策,以達成政策目標。

2、指導學校本土語言課程發展及教材教法研究,以增進教師本土語言教學效能。

3、強化學校本土語言教學輔導,以提高學生本土語言學習品質。

(二)工作項目由教育局(處)參酌下列重點訂定之:

1、協助直轄市、縣(市)本土語言推動委員會之運作,推動直轄市、縣(市)本土語言課程發展、實施及評鑑。

2、配合直轄市、縣(市)本土語言輔導組織之運作,協助培訓輔導員。

3、宣導本土語言相關政策,輔導學校落實辦理。

4、進行本土語言課程發展及教材教法研究。

5、輔導學校辦理教學演示,分享教學經驗,提昇教學效能。

6、結合直轄市、縣(市)本土語言輔導組織建置本土語言教學資源網站,提供教師教學資源、經驗分享、教學諮詢及意見交流之平台。

五、本土語言指導員之輔導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每學年開學前,依本署本土語言教育政策、直轄市、縣(市)年度推動重點及學校輔導需求,結合直轄市、縣(市)本土語言輔導組織,訂定工作計畫。

(二)依計畫進行輔導,其方式如下:

1、團體輔導︰專題演講、分區研討、教學演示、成長團體、通訊輔導、參觀活動、實作研習及教學研究心得分享等。

2、個別輔導︰教學視導、教學觀察與會談、教學診斷與演示、諮詢輔導及問題座談等。

3、專案研究︰本土語言指導員除本身進行教育相關研究外,並輔導學校教師進行教學研究。

(三)採部分時間方式進駐校園,與學校協商排定時間到校輔導,每週以十二小時為原則,每學期至少應有三十六次實施到校輔導或上網諮詢,每次到校輔導或上網諮詢後,應填報紀錄表。

(四)到校輔導時,應以相互研究、交換意見、分享心得及共同參與等多種方式進行,以適宜之輔導態度建立良好人際關係,俾增進輔導效果,並於輔導時推展學習型組織之概念,以引導省思,加速教育改革之進行。

(五)針對學校本土語言教學之困難與問題,應結合直轄市、縣(市)本土語言輔導組織主動蒐集資料及從事研究,提出解決方案,並得洽請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教師團隊(語文學習領域本土語言組)參與輔導,介紹教學新知,改進教學方法,以期理論與實際相互配合。

(六)協助或接受輔導之學校績效優良者,得提報教育局(處)建請獎勵,如有缺失,亦得報請輔導改善。

(七) 於每學年度結束時,結合直轄市、縣(市)本土語言輔導組織提出工作成果報告(包括前言、輔導狀況、面臨困境、解決策略、結語及附錄-紀錄表),由教育局(處)彙齊成果函報本署備查。

六、相關經費之編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土語言指導員辦理業務所需經費,由教育局(處)按實際需要編列經費支應。

(二)本土語言指導員減授課務,所需代理代課鐘點費,由本署專款補助。

(三)聘任之本土語言指導員未符合遴選資格者,本署不予補助。

七、本土語言指導員之獎勵,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土語言指導員工作績效優良者,由教育局(處)於年度結束時,函請商借學校從優給予獎勵;具特殊貢獻者,於年度中亦得辦理獎勵。

(二)教育局(處)辦理各校校長、主任甄選時,本土語言指導員之年資,得比照主任、組長年資,採計資歷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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