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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本土教育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1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國字第1070001409B號 令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國民小學、國民中學(以下併稱國民中小學)本土教育及辦理夏日樂學課程本土語文活動(以下簡稱夏日樂學課程),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 增進本土文化、環境及人文特徵認識,並培養保存、傳遞及創新之觀念。

 

(二) 培養本土活動興趣,激發愛家、愛鄉及愛國之情操。

 

(三) 培養本土問題意識,強化生態教學及國土保護知能,養成主動觀察及問題解決之能力。

 

(四) 落實本土教育推展,尊重多元文化,並促進社會和諧。

 

(五) 培養本土語文聽說讀寫之基本能力,有效應用本土語文。

 

(六) 提升欣賞本土文學作品能力,體認本土文化之精髓。

 

三、依本要點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 國立大學、國立高級中學學校附設國中部、國小部(以下併稱國立國中小)。

 

(三) 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以下併稱海外臺校)。

 

四、前點補助對象辦理下列事項者,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一) 研發教材教法:直轄市、縣(市)政府編輯之本土教材、本土語文補充教材,與其他相關教材,及其製作之本土語文教學媒體與研發多元創新教學模式。

 

(二) 辦理研習:本土教育(包括生態教學、國土保護等)相關專業成長研習。

 

(三) 認證培訓:閩南語、客家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培訓及本土語言認證培訓。

 

(四) 辦理活動:結合民間資源(包括地方文史及家長團體等)辦理教師、學生或親師生本土教育相關活動。

 

(五) 彙整資源:設置網站、建立人才庫、蒐整地方文化資源、資料及其維護保存。

 

(六) 認證報名費:補助編制內現職(含長期代理)教師參加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之報名費。

 

(七) 開設夏日樂學課程:於暑假期間,開設本土語文活動及整合式學習方案課程。

 

(八) 沉浸式教學:依循國民教育階段課程模式,將閩南語融入學校本位課程及班級主題教學,提升學生聽、說的能力。

 

(九) 開設本土語文課:鼓勵國民中小學開設本土語文課程。

 

(十) 培育推動本土語言指導員: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培育推動本土語言指導員諮詢輔導能力。

 

(十一) 其他事項:針對特殊地區(如連江縣)需求者,提供適當協助。

 

五、依本要點補助之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 推動本土教育:

 

1、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前點所定應辦理之事項及當學年度本土教育政策重點,訂定整體推動方案:主管之學校數一百以下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二百萬元;一百零一至二百者,最高補助三百萬元;二百零一以上者,最高補助四百萬元。

 

2、第三點各款適用對象之國民中學進用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教授閩南語、客家語所需鐘點費及勞工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費:鐘點費,每節三百六十元;保險費,依相關法規規定。

 

3、第三點各款適用對象之學校閩南語、客家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交通費:非跨校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每人每學期二千元;跨校教學者,每人每學期三千元。

 

4、直轄市、縣(市)政府聘用本土語言指導員費用(依相關法規規定之費用):依「國民中小學本土語言指導員設置要點」審核通過之本土語言指導員每人每年最高補助七十萬元。

 

5、第三點各款適用對象之學校,編制內現職教師及代理教師本土語言能力認證報名費:依報名法令規定支給。

 

6、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及國立國中小辦理閩南語沉浸式教學,每校以申請二班為限,每班補助十萬元;總班數為六班以下,得以學校為單位,每校補助二十萬元。

 

(二) 夏日樂學課程:

 

1、各校總額以申請三班為限,每一班級人數,國民中學以十五至三十人,國民小學以十五至二十九人為原則,偏遠學校最低班級人數得調整為十人。

 

2、每班補助金額:偏鄉地區,最高新臺幣十一萬元,其他地區,最高新臺幣九萬元。

 

3、同意提供完整教案以供建立教學模組之學校,經本署審查通過者,額外支給每校最高十萬元之經費。

 

4、其他結合辦理之計畫經費依據各該計畫規定辦理。

 

(三) 前項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者,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四,第二級者,百分之八十五,第三級者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百分之九十。

 

(四) 本要點之補助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狀況,或因應天然災害及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整體推動方案:

 

1、申請程序: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提報次一學年度整體推動方案之計畫及經費申請表送本署審查。

 

2、審查作業:本署得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並核定補助經費,審查結果將函知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規定期限內修正後函報之,審查規則由本署另定之。

 

3、未依本要點規定期限內依申請程序辦理者,不予受理。

 

(二) 本土語文開課經費:學校應於開課前至本土語言填報系統線上申請,並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為利學校開課由本署依前一學年度經費預先核定次一學年度經費。

 

(三) 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交通費:學校應於開課前至本土語言填報系統線上申請,並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該學年經費。為不影響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權益,由本署依前一學年度經費預先核定次一學年度經費。

 

(四) 本土語言指導員費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函報次一學年度本土語言指導員名單暨相關資料送本署審核,為利學校執行由本署依前一學年度經費預先核定次一學年度經費。

 

(五) 本土語言能力認證報名費: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納入整體推動方案申請經費(含國立國中小),並辦理證明資料審核。

 

(六) 夏日樂學課程: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署指定時間提當年度申請本方案之計畫及經費申請表送本署審查。

 

(七) 閩南語沉浸式教學: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署指定時間提當年度申請本方案之計畫及經費申請表送本署審查。

 

(八) 國立國中小申請第二款、第三款經費,應依期程至本土語言填報系統線上申請;申請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七款經費,應將申請資料函報至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後,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報本署。該等學校申請第六款及第七款相關經費與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國民中小學經費分開計算,且免編列自籌款。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各項經費之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暨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二) 各項補助經費採預先核定者,其餘款應予繳回;依申請計畫核定者,執行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之餘款及未執行項目之款項應予繳回。第五點第一款第二目至第四目經費不足部分得自第一目經費結餘款支應。

 

(三)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各計畫執行完成後二個月內併同成果報告辦理核結。逾期核結者,酌減次一學年度計畫經費。未完成前一學年度經費核結者,不得請撥次一學年度之補助經費。

 

(四) 前款所指成果報告為直轄市、縣(市)總體規劃督導國民中小學本土教育之辦理成效,以不超過5頁為原則。

 

八、考核及成效評估

 

(一) 為評估各單位執行成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另組成專案小組進行外部評估及管考;必要時,邀請各執行單位(包括主辦學校及協辦學校)列席報告或前往實地訪評。

 

(二) 本署得依成果報告視需要赴受補助對象進行訪視工作,並就執行情形給予改進意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確實追蹤執行改進情形。

 

(三)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就各項活動編製活動成效評估分析表,以做為日後辦理之規劃參考。

 

(四)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運用國民中小學教職員人力資源網線上填報系統,定時檢視各校填報及申請情形,必要時進行稽催,對於未填報之學校應進行瞭解,並要求其依規定辦理。

 

(五) 本要點補助之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並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執行各項計畫經費之支出及核銷;如有不符規定或不實,由本署追繳其補助款,並依相關規定懲處。

 

九、獎勵: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相關人員承辦、參與之程度,依權責給予適當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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